学校教研活动简报范文10篇 小学安全档案分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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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研活动简报范文10篇

小学安全档案分几类?

小学安全档案分几类?

可分为:
1.机构设置类(领导组、管理网络体系) 学校安全工作必须形成立体式管理网络,从校长到校级领导、部门领导、 年级、班级、教研教学、后勤管理等,档案应详细提供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体系 的网络机制资料。
2.岗位职责类(责任目标书、岗位责任制度) 根据学校安全管理网络体系,依岗定责,档案应保存完整的岗位责任书。
3.上级文件类(安全、法制、综合治理) 各类涉及安全、法制、综治的文件应分年度装订成册,纳入档案管理系列。
4.管理制度类(安全规章制度、信息简报) 学校规章制度应由学校统一整理印制成册。

警校实习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强化实践教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我校实习(见习)工作的规范管理、运行有序,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习是指根据学校专业教学计划,在实习基地或者与专业相关的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增强综合能力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是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第三条见习是指学生利用假期到户籍所在地基层公安机关或与专业相关的基层单位进行体验式学习,以培养职业意识,建立职业道德与认同,初步了解专业工作,激发学习动力。
第四条公安专业学生的实习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实习基地进行,非公安专业学生的实习由教务处按专业培养方案进行总体安排,各专业系具体组织在相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实习。
第五条实习基地是与学校签订了实习协议、能满足一定数量本(专)科学生实习需要的单位及场所,包括公安专业实习基地和非公安专业实习基地;
学校应当统筹规划,根据办学规模建立数量足够的实习基地,并完善管理,根据实习效果进行增量、减量和提档升级等工作;
实习基地日常管理事务由教务处负责。
第六条实习协议书应包括实习基地的基本情况、建设目标、容纳实习生人数、实习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实习生的食宿、学习、交通等安排、合作年限、聘请指导老师等内容。
第七条实习基地由学校在省内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选建,实习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能满足一定数量的实习生学习、工作、生活的设施;
2.基地的工作任务与学校专业基本对口,能保证学生完成实习任务;
3.有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指导老师;
4.能够较长时间与学校合作。
第八条学校成立实习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全面领导实习工作;副组长由教务处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协助院长领导实习工作;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和各专业系分管领导组成。
教务处负责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制订实习计划,与实习单位及本院有关部门的联络协调,组织教师完成实习总结、实习成绩评定等工作,并将所形成的材料归档、汇编,负责实习经费的计划报批、报销等。
学生工作处负责实习学生的纪律教育、对专业系实习的学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专业系要成立工作专班,全面负责本系学生实习工作。具体职责是:根据实习计划制定本系实习工作方案,确定学生实习名单,安排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对非公安专业分散实习进行管理进行实习动员及教育,落实实习管理措施;组织学生往返实习基地;检查学生实习情况,及时解决和处理实习中的日常事务问题;加强实习宣传、编制实习简报;组织学生开展实习总结、评比,归档实习资料;审核上报学生实习成绩。
第九条实习基地要按照实习计划为实习学生安排合理的教学性实践工作岗位;按学生人数1:1配备带教老师,通过传帮带的形式快速提高实践能力;为实习学生和指导教师提供食宿和工作条件;对实习生严格制度管理、加强教育引导、精心指导实践、注重人文关怀;在实习结束时给每个实习生做出书面鉴定。
第十条各系按实习生人数配备足量专业指导老师,指导老师负责基地学生与实习单位及学校间的联络;组建实习小组,定期召开会议;跟踪每名实习生的学习与生活情况;指导学生实习业务;在实习单位具体部门进行观摩、调研、学习;
专业系要组织实习指导老师成立教研团队,利用慕课等现代教育技术对学生的实习进行辅导与管理,通过作业、答疑、研讨等形式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总结、提高实践能力,并根据学生学习过程、作业水平、单位评价等方面给学生作出实习成绩评定。
第十一条非公安专业学生需要自主选择单位进行分散实习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实习单位同意后由系进行审核。非公安专业集中实习的学生人数不少于学生实习人数的50%。
第十二条实习生接受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双重领导,严格遵守学校的实习纪律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请销假制度。
第十三条实习生应当按照实习计划的要求,虚心学习、勤奋工作、悉心体验、及时总结,坚持做好周记,实习结束时向学校提交一份实习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实习成绩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给予学分,实习鉴定材料进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实习经费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保障,实习单位负责实习生的食宿和公杂费,学生往返实习地的路费由学校与实习单位协商解决,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给予学生适当的生活补助。
第十六条实习生因公负伤或牺牲,由学校和实习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公安专业学生在第一学年的暑期由学校统一安排专业见习,按照生源属地就近的原则组织学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基层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不少于1个月的体验式学习;非公安专业由学生自行联系见习单位,学校审核后统一开具见习介绍信。
第十八条学生在见习期间接受学校和见习单位的双重领导,严格遵守学校的见习纪律和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请销假制度,执行好见习计划,见习结束时要提交见习报告,撰写小结并请见习单位作出鉴定,返校时一并带回学校,相关材料进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警官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鄂警院〔2008〕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