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员工使用原公司商业秘密 交换机的信息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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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员工使用原公司商业秘密

交换机的信息保密规定?

交换机的信息保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和非涉密信息系统) 安全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标准和中核 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密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构成的,按 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定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的系统或网络,包括机房、网络 设备、软件、网络线路、用户终端等内容。
第三条 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要本着“预防为主、分级负责、科学管理、保障安 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 加强检查、落实制度”的原则,确保涉密信息系统和国家秘密信息安全。
第四条 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防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标准、规定和集团公司文件 要求进行设计、实施、测评审查与审批和验收;

先前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竞业限制条款,如何规避?

没有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的,可以不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支付了的,就需要履行义务,难规避。否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