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比论证的表达效果有哪些 类比和比喻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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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比论证的表达效果有哪些

类比和比喻有什么区别?

类比和比喻有什么区别?

比喻与类比的区别:
1、含义不同。类比是两个不同的事物进行比较。比喻找到甲事物和乙事物的共同点,发现甲事物暗含在乙事物身上不为人所熟知的特征,而对甲事物有一个不同于往常的重新的认识。依据描写或说明的方式比喻可分为“明喻(直喻)”“暗喻(隐喻)”“借喻”“博喻”等多种类型。
2、作用不同。类比多用在说明议论文。比喻重在对事物间的差异性的揭示,而类比则着重于对事物间共性的展现。类比法是将性质、特点在某些方面相同或相近的不同事物加以比较,从而引出结论的方法。类比论证是根据一种事物的某些特征来证明另一种事物也有类似特征的论证方法。
3、范畴不同。比喻:属于修辞范畴。对事物形象地描述。类比:属于逻辑范畴。对事物相类性推理。举例:比喻:“天上也是皎洁无比的蔚蓝色,只有几片薄纱似的轻云,平贴于空中,就如一个女郎,穿了绝美的蓝色夏衣,而颈间却围绕了一个段绝细绝轻的白沙巾。”类比:“人病见鬼,犹伯、乐之见马,庖丁之见牛也。伯乐庖丁所见非马与牛,则亦知夫病者所见非鬼也。”(这句话的意思是人病了看见鬼,如同伯乐看见马,庖丁看见牛一样,伯乐和庖丁看到的其实不是真正的马和牛,由此可见病人所看见的也不是什么鬼了。)4、结论:比喻:本质不同、但有相似之处的事物。——非同质同类。类比:本质相同,外在形式不同。——同质或同类。

类比论证的例子?

如《察今》里就有“荆人涉雍”、“刻舟求剑”、“投婴于江”这三个客体事例,每一个客体事例后面都有一段比较类推的文字,起着反复论证反复强调的作用,从而形象地揭露了“今世之主”一成不变地“法先王之法”的荒谬。
1、客体事例的来源,可以是生活中的真实事例,也可以是假设的事例;可以是一个包含科学原理的事例,如《晏子使楚》中的因水土不同而橘变为枳,也可以是寓言故事,如《察今》中的三个事例;还可以是成语典故,如《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中的滥竽充数。
2、在同一论证过程中,主体事物与客体事物之间的相同特点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许多个。如《察今》,主体事例“今世之主法先王之法”与它的三个客体事例之间,就只有“主观的做法不适应客观的变化”这一个相同的特点。
而《邹忌讽齐王纳谏》中,主体事物齐王与客体事物邹忌之间,在宫妇左右、朝廷之臣,四境之内对齐王的态度及妻、妾、客对邹忌的态度上,均表现为“私”“畏”“有求”这三个方面的相同特点。
3、相同的特点越多,主体事物就越具有客体事物的性质,越能暴露主体事物的本质。
类比论证法在实际运用中也存在着不同的情况,有的通篇都用这一种论证方法,类比到底,如《邹忌讽齐王纳谏》;有的只在文章的某一部分运用这种论证方法,并把它与其他论证方法结合起来运用,如《公谏》就是把类比论证与演绎推理结合起来运用的。
4、这种论证方法通过客体事物与主体事物相同特点的比较,把客体事物的性质类推到主体事物上,由此揭示出主体事物具有客体事物同样的性质,从而达到证明论点的目的。
《邹忌讽齐王纳谏》中,作者把邹忌受到不切实际的即受蒙蔽的这一性质类推到了齐王的身上,生动地证明了“王之蔽甚矣”这一论点。由此可见,客体事物在论证中起着印证主体事物所具有的某些性质,进而证明论点的作用。所以,实质上是一些特殊的论据。
5、鲁迅的《拿来主义》一文中,以尼采不是太阳,也没有无尽的光和热,类推到中国也不是太阳,也没有无尽的光和热,不可能一味的给予,除非中国像尼采那样疯掉。由此可见,客体事物在论证中起着印证主体事物所具有的某些性质,进而证明论点的作用。所以,实质上是一些特殊的论据。